《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41/2469-2023)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,并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。文件归口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,起草单位为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、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
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。
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、畜禽养殖业、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监控要求、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,适用于南四湖流域(河南区域)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新、改、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